办理外商独资公司注册程序:
本企业服务中心代理了许多成功的个案,这其中包括外资分公司的设立,外商独资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的设立。本中心优越的平台,专业的注册理念及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为外籍客户来沪发展提供了相当安全而广阔的空间。 同时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以货物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已税因素,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征税。增值税的税率有三档: 0 、13% 、17% : ﹡ 基本税率:17% 是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按 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 0 税率,但黄金、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规定为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白金等)除外。 ﹡ 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照 13% 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实行按销售额与 6% 或 4%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工业企业为 6%, 商业企业为 4% 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税率为33% ,但享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定期减免优惠:对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特定地区的优惠: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或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 10 %的,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 10 %的,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按 10 %征收。 ﹡ 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十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 4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人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和其它所得; ※ 税率 ﹡ 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5-45%税款: 税率表一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500 元的 |
5 |
0 |
2 |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四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5%-35%税款: 税率表二
级数 |
含 税 级 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5000 元的 |
5 |
0 |
2 |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劳务报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出口退(免)税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在遵循 WTO 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分以下三种形式: ﹡ 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以下几类: 1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它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 、其它特定出口的货物。 ﹡ 出口免税不退税:免税与以下相同。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品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以下三类企业出口的货物适用此政策: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的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此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白银等。 ※ 其它税项 其它税项包含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这些附加税项总共加起来不到 1%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所需材料及流程:
1 、中外企业合资的概况 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註册资本的 25% ,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註册资本要求不能低于 14 万美金、 双方可以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或其他形式投入各自的资金。一般,中方提供现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现金、建设物资、科技、设备。所有的投资都必须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有註册会计师资质的中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合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合资双方共同负责董事的任命,根据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董事的组成。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双方都可以选举董事长,如果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可以委任副董事长。 2 、中外企业合作的概况 合作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管理,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如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对企业资产拥有全部所有权,但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规定双方的责任。 外资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註册。 投资双方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出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政府允许的出资形式。外方一般提供现金、科技、设备,中方一般提供土地或厂房。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可以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风险比例、合作期满后的所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商讨和规定。 与合资企业不同的是,合作企业不要求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董事出任比例一致。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企业,需要成立董事会或共同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管理企业重大事务。如果中方委任董事长,则由外方委任副董事长。反之亦然。 3 、 设立条件: 1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投资者; 2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3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 合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出资应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 4、 提供材料: (1)、投资各方材料 A、 中方公司投资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备核);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公章(备用)。 B、 外方公司投资者: 商业登记证(原件备核); 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再到中国大使馆认证(原件备核);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 2 份。要求:投资者境外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公章(备用); 公司董事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本人签名)。 C、 外方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再到中国大使馆认证(原件备核);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 2 份。要求:投资者境外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5、 办理外资合资合作需要提供的文件: (1)、外商投资方的营业执照与开业证书 (2)、两份银行自信证明原件,表明投资方的资信状況,需在 6 个月以內颁发的,有中英文对照 (3)、外商投資者的董事会决议 (4)、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 2 张照片,或香港身份证、准入通行证 (5)、场地租赁合同正本 1 份 (6)、投資方公司及董事的材料,如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7)、董事長及董事会成員的任命书。 (8)、拟办中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如超过一個投資方,还需投資方之间的协定,表明双方权利、责任、投資比例,关于讨论商业事务、解決争议的规则等等。 (9)、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 6、 办理外资合资合作的程式: 签署协定—交付定金—签署文件—交付所需资料—签署文件—外资局批文—环保批文 —企业预赋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局国税地税—企业代码卡—公安局印章—银行基本帐号—办理外汇登记证—办理海关登记证正式办理— 70 个工作日完成。 7、 办理时间: 生产型:70 个工作天内完成。(生产型企业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70 个工作天内完成(需要特批的贸易类的外资公司时间为 60-90 天)。 8、 注册收费标准: ( 1 )、生 产 型: 1800 美 元 [ 按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14 万美金以下计算 ] ( 2 )、非生产型: 1500 美 元 [ 按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14 万美金以下计算 ] ( 3 )、贸 易 型: 2600 美金 [ 按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14 万美金以下计算 ] 附注 1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每增加 60 万人民币,增收注册费 60 美金。 附注 2 、上述承办费中不含外文材料翻译费及生产型企业“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有产生由投资者自缴)。 9、 注册资金: ( 1 )注册资金的投入方式: 据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 1994 )工商企字 305 号文规定如下: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自企业设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 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12 个月内缴足 [ 其中首期应在设立起 3 个月内投入 , 且不低于各方应缴出资额的 15% ] ; ※ 注册资本 50 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18 个月内缴足 [ 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 , 且不低于各方应缴出资额的 15% ] ; ※ 注册资本 100 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24 个月内缴足 [ 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 , 且不低于各方应缴出资额的 15% ] ; ※ 注册资本 300 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36 个月内缴足 [ 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 , 且不低于各方应缴出资额的 15% ] ; ※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由审批机关视实际情况审批。 (注:公司交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 2 )注册资金的缴付方式: 货币投入:需从境外投资者帐户汇入上海外资企业资本金帐户; 设备投入:办理设备进口报关后,由商检评估机构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 3 )注册资金的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即可转入人民币帐户,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流动资金。 10、 公司经营范围: 在中国所有行业的经营范围都是限定得十分严格和精确的。外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经营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 11、 公司帐户: 公司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需指定一家银行为基本帐户(专提取现金帐户),开立外币帐户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12、 纳税须知: ( 1 ).税务登记及帐本设置 : 税务登记要及时尽快的完成 , 以免受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 、 税务登记完成后还应尽快按规定设置帐本 、 ( 2 )日常申报及主要涉及税种 : ( 1 )个人所得税 ( 2 )营业税 ( 3 )企业所得税 ( 4 )印花税 ( 5 )增值税
外资注册所需材料及流程 :
外资独资的公司名称 ※ 在中国,不管是内资企业或者是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名称都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某些行业如 “ 出版 ”“ 物流 ”“ 建筑 ”“ 工程 ” 必须先取得特殊批文后,才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含有的字眼和公司的注册资本会直接建立关系,比如,公司名称里含有 “ 实业 ” , “ 国际 ” , “ 投资 ” 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到资本必须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上,公司名称里含有 “ 集团 ” , “ 控股 ” 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到资本分别在 3000 万和 5000 万人民币以上,在中国,公司名称一般带有所在地地名和行业名称,并以有限公司结尾。中国政府只接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谨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 ※ 根据 2005 年版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134 号令 << 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 ,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指:加油站,成品油仓储,燃油料经营权,屠宰场,中职学校,成人教育,宗教团体,印刷业,拍卖业,典当业,刻章业,停车场,律师、会计服务,代理记账,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出国留学机构,投资移民机构,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道路货运,港口建设、经营,网吧,音像、报刊、期刊、图书零售,出版业,化妆品、药品、食品生产经营,旅行社,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产品经营,农药、兽药经营,保险业,银行业等项目。 外资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 —— 贸易、进出口业务 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内资贸易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正常业务,暂时还没有对外商独资企业全面开放贸易、进出口业务。根据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困难点,日聪企业几点提示供参考,并希望找到解决办法: ※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成立后,同时获得进出口批准证书,进出口批准证书会列明允许进出口的范围。中国政府一般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但不可以象内资贸易、进出口公司一样,进出口任何商品。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想获得和中国内资企业一样的进出口权,必须到北京当局申请,此项申请需时 3 个月。 服务内容 查名 / 外经委批准证书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地税、国税证书正副本 // 国家税务登记表、地税登记表 / 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 公司章程 / 环保批文 / 企业代码证 / 外汇登记证 / 银行基本账号 / 海关登记证 / 公章、私章、财务章 外资独资的期限及终止 在中国,一般一个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典型的期限是 15 年到 30 年(有可能会更长)。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经过申请也可以批准。如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外方先进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还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外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 50 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至 50 年以上。 外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如,由于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等等。 办理外资独资设立条件 ※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细节如下: 保税贸易业,注册资本美元 30 万元起; 投资类公司,注册资本美元 1000 万元起; 办理外资独资提供材料 ※ 公司投资者主体材料: 1 、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 2 、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开业证明;备注: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必须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香港、台湾的投资客只须公证即可。 3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 2 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4 、公章(备用); 5 、公司董事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备注: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必须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香港、台湾的投资客只须公证即可。 ※ 自然人投资者主体材料: 1 、 投资者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原件备核);备注: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必须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香港、台湾的投资客只须公证即可。 2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 2 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银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 中国独资生产型企业经营场所材料:中国租赁厂房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 2 份(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场地 200 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 用途为厂房 //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签章)。 ※ 中国独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场所材料: 中国租赁写字楼的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 2 份 (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场地 30 平方米以上 //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 用途为办公或商住 // 该合同须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签章)。 办理外资独资的程序 生产型企业办事流程: 委托书 - 签署协议 - 提交所需文件 - 可行性报告 - 环保批文(如有) - 外资局批文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营业执照 - 税局国税地税 - 公安局印章 - 银行基本账号 - 办理外汇登记证 - 申请进出口证书 - 办理海关登记证 - 按委托交付手续 非生产型企业办事流程:委托书 - 签署协议 - 提交所需文件 - 可行性报告 - 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 外资局批文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营业执照 - 税局国税地税 - 公安局印章 - 银行基本账号 - 办理外汇登记证 - 申请进出口证书 - 办理海关登记证 - 按委托交付手续 办理外资独资承办时限 ※ 生产型: 50--70 个工作天内逐步完成。(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后起计算) ※ 非生产型: 50--70 个工作天内逐步完成。 办理外资独资政府费用和服务费用 ※ 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以 14 万美金为例): 服务内容:立项批文 7 份 // 公司章程 1 份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手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各 1 枚 // 刻章登记卡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IC 卡 //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税种核定通知书 //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 // 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 财政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 // 生产型项目还包括:环保批复文件 1 份 // 鼓励性项目还包括:鼓励项目确认书 2 份。 ※ 非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以 14 万美金为例): 服务内容:立项批文 7 份 // 公司章程 2 份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及手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各 1 枚 // 刻章登记卡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IC 卡 //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税种核定通知书 //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 // 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 财政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 // 生产型项目还包括:环保批复文件 1 份 // 鼓励性项目还包括:鼓励项目确认书 2 份。 附注 1: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每增加 60 万元,增收注册费 60 美金。 附注 2: 上述承办费中不含外文材料翻译费及生产型企业 “ 环保 ” 、 “ 消防 ” 、 “ 卫生 ” 等部门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有产生由投资者自缴)。 注册资本和到位资金 在中国注 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必须在 14 万美金以上。 ※ 中国政府要求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到位,注册资本到位时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注册资本到位期限比较灵活,投资额较大的可以和当地政府商讨。根据出资数额不同而不同,据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 1994 )工商企字 305 号文规定,现分述如下: A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的,自企业设立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 B 、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12 个月内缴足,其中首期应在设立起 3 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15% ; C 、注册资本 50 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18 个月内缴足,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15% ; D 、注册资本 100 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24 个月内缴足,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15% ; E 、注册资本 300 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自设立起 36 个月内缴足,首期应在 3 个月内投入,且不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15% ; F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由审批机关视实际情况审批。
办理分公司所需材料及流程 :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外资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外资公司有关税务税收详情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 、对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 2 年免税和 3 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2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采购国产设备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3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的,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4 、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然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用利润在投资的退税优惠 1 、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的,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40% 的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适用退税优惠制度时还需要注意: 1)、 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足 5 年而撤走投资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2)、 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兹开始生产、经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 或没有被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当叫回已退还的税款的 60% 部分; 3)、 外商享受退税优惠必须以直接再投资为前提,即必须使用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后又在中国投资的,不享受退税优惠。 三 、 关于崇明经济园区的外资企业设立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 财税扶持 1 、生产型企业: 三免四减半,其中两免三减半免征,一免一减半为地方留成税款先征后奖励、返还企业。 2 、先进技术企业: 再延长三年减税,税率为 10% 。 3 、高心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 资金支持 1 、对进入园区的科技企业可优先申请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发展基金的贷款。 2 、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资助和贴息,区科委优先将其列为项目推荐单位。 3 、对进入园区的饿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时可向区科委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资助。 4 、对在园区经营一年以上情况良好的企业可提供银行贷款信用担保。 (三) 园区提供优质的通用厂房和智能化办公用房(具备宽带网系统)。 |